各位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使用我校的上网服务和VPN服务需同意如下两个协议(责任书),请认真阅读。让我们一起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用户入网视同认可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凡用户在申请开通帐号时,视同认可并遵守本协议,不再另行签署。
第二章 安全条款
第一条 全校网络用户实行实名上网认证,以登录名作为信息安全管理对象,故请用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上网账号。一旦账号有事,等同该用户有事。
第二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等;不得损害国家和学院的声誉。
第三条 不允许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删除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和未经允许发布的信息;不允许利用网络制造、散布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不允许同时接入其他公共网络,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接入校园网,不允许擅自利用校园网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的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和管理,入网部门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擅自串用或盗用其他用户的IP地址。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已经给全校每位师生预注册了校园网使用账号。用户不得共用、盗用其他用户账号,不得使用代理、路由等技术措施提供他人上网。
第七条 入网部门必须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八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必须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九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有义务向上一级网络监管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为和有害信息。
第十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必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入网部门和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网络信息中心、保卫处以及国家网络执法部门的正常检查。
第三章 处罚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轻重网络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经济处罚、停止其上网账号直至诉诸法律的处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端口扫描、攻击,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5、破坏网络机房的计费软件、系统软件等。
6、盗用其他上网人员的网络账号、密码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部门、用户作为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的服务享用者同意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协议,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由于我校全体师生为校园网预注册用户,如对本协议不认可,请前来网络信息中心办理销户。
第三条 被协议解释权由网络信息中心所有。
附:(详见网络信息中心主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
《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包头师范学院
2010年5月
包头师范学院VPN服务安全责任书
为了便于广大教师在校外访问校园网的内部资源,学校开通了VPN服务。持VPN账户的教师除遵守我校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以下条款,并承担具体的使用责任。
1. VPN账户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追究账户持有者的责任。
2. VPN账户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使用攻击软件或其他手段对我校业务系统及安全设备进行扫描或尝试攻击,一经发现,将永久停用该VPN账户;如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追究账户持有者的法律责任。
3. VPN账户在使用过程中,访问我校业务系统或资源,不做违法的事情,不发表不当言论。如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追究账户持有者的法律责任。
4. VPN用户,在使用VPN结束后,及时退出VPN系统。由于没有及时退出VPN系统,他人凭借其账户,从事非法活动或发表不当言论或攻击业务系统,追究账户持有者的责任。
5. VPN账户开通后,永久有效;如VPN账户持有人调离包头师范学院或不继续使用VPN服务,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包头师范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办理VPN销户手续。因未销户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账户持有者承担。
包头师范学院网络信息中心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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